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统计调查,搜集有关统计数据。社会调查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

未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