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十八条有效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保存2年以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