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保存2年以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