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在调查前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统计调查表的指标含义和有关填报要求,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