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