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垃圾管理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运输单位未按规定运输或者运输中丢弃、遗撒、泄漏未立即清除造成污染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运输垃圾,逾期不改正的,运输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