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补建;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补建的,按照重置价格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