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按照饲养数量处每只(头)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