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