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户外广告和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无法确定行为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清理。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