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二)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绿地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