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