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防止扬尘责任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