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内应当采取遮盖、围挡、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等措施;
(三)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进出口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四)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栏,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进行管线和道路施工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外,还应当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