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除按照规定可以自行收集、运输的以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处置。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