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除按照规定可以自行收集、运输的以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处置。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