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保障机制,合理配置执法人员。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