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保障机制,合理配置执法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