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绿地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