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户外广告和标识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