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绿地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绿地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城市绿地整洁、美观,及时修剪树木、花草,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和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