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绿地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道旁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