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编制其他发展规划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规划期的发展情况,下一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二)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布局和指标体系;
(三)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指标体系应当包括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名称应当一致,指标值应当衔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