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依法批准的发展规划,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依据,应当遵守和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