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发展规划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对违反本条例编制、实施和管理发展规划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控告。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