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将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与考核的内容。

监督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