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发展规划实施与监督第三十条已修改发展规划的实施中期,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评估,并向原批准机关报送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发展规划期满后,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原批准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