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发展规划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组织发展规划实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发展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