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发展规划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发展规划,在制定政策、审批或者核准投资项目、开发利用资源、安排财政支出时,不得违反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规定。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