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四章 发展规划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实施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序时进度,落实具体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