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与批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发展规划经批准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