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与批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批准时,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一并附送发展规划草案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发展规划草案编制说明应当载明编制过程、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中未予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