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对发展规划草案在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进行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

发展规划草案未经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的,不得报送审核、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