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与批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编制发展规划草案,依法需要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