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与批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在报送批准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