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与批准第二十条已修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公布规划草案、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