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与批准第十九条已修改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发展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进行论证,并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出具书面论证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