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与批准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级各类发展规划草案的编制,应当加强衔接协调,遵循下级发展规划服从上级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服从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互不矛盾的原则,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展规划草案衔接协调的重点,应当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目标任务、生产力布局要求、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政策措施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