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与批准第十五条已修改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重大项目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起草发展规划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