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园区内设置界标、公共标识识别系统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三江源国家公园的界标、公共标识识别系统等设施设备。资源保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