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园区内设置界标、公共标识识别系统等设施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三江源国家公园的界标、公共标识识别系统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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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