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采取避让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保育区的措施,并充分论证、科学设计和合理施工。

省人民政府、三江源国家公园所在地州、县人民政府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园区及为国家公园提供支撑服务的机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水利、环保以及医疗救护、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江源国家公园内村落和居民点的建筑风格应当彰显民族文化特色,与国家公园自然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