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八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二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受到责任追究,认为依照本条例应当容错的,可以向问责决定机关、申诉处理机关提出申辩、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有关机关应当受理,认为符合本条例容错规定的,撤销追究责任的决定。对根据本条例规定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在没有新的追责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不重新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