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八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一条有效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个人,免予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