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过程中,工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已经履行应尽职责,未牟取个人非法利益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或者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或者为推动发展而出现过失,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给予容错: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