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对财政资金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有关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果或者效益,实施主体已经履行应尽职责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于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