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八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九条有效对财政资金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有关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果或者效益,实施主体已经履行应尽职责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于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