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八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八条有效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补助、税收减免、项目审批、人才待遇等方面优惠政策,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拒绝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当事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