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八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涉企重大政策调整事先告知制度。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政策规定的,应当给予企业必要的调整过渡期;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更对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