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八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依法保护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开展创新改革,采取有效政策、措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