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七章 服务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监督,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