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六章 开放合作第四十六条有效鼓励跨国公司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外资研发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研发活动,享受与省内研发机构同等政策;在依法依规、对等开放、保障安全、利益共享的原则下,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承担政府重大科技专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