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鼓励跨国公司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外资研发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研发活动,享受与省内研发机构同等政策;在依法依规、对等开放、保障安全、利益共享的原则下,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承担政府重大科技专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