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获取技术、人才、专利、品牌和渠道为目的的境外投资并购;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境外并购项目,省产业发展基金、省产业类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境外参展、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和商标国际注册等活动,拓展国际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