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和监管服务模式,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营造投资贸易便利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扩大外资投资领域,放宽外资股份比例,引导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设立、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备案事项网上办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